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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Wednesday
17:44

重大水污染及偷排廢水事件~重罰不輕放!

記者吳怡萱/台東報導
2008.08.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5月13日環署水字第0970033963A號令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已經上路,前項裁罰準則之立法依據為96年12月12日由總統修正公布水污染防治第66條之1,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污染特性和違規情節訂定裁罰準則,並依行政罰法第18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和所得的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 例如:某事業放流水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50mg/L(標準為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處同法第四十條事業(不含畜牧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罰鍰額度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如下:(污染源規模或類型(A):屬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者,六萬元>A≧三萬元;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排放或其他污染行為(B):六倍以上者,三十六萬元≧B1≧十二萬元;違規紀錄(C):事業(不含畜牧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C=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六個月內違反相同條款次數(N) × 六萬元 (N係指未經撤銷之裁罰次數);承受水體或環境類型(D):排放廢(污)水非屬甲、乙類水體者,四萬元>D≧二萬元;其他(E):事業(不含畜牧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繞流排放廢(污)水,三十六萬元≧E≧十二萬元;罰鍰計算:事業(不含畜牧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六十萬元≧ A + B + C+D+E≧六萬元),合計應處罰鍰之上下限金額為新台幣17萬元至46萬元。 因此,依比例原則,違反水污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裁罰準則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污染多重就罰多重,一掃過去缺乏裁罰準則,導致基層執法人員在處理水污染案件時,一律處以最低罰鍰的鄉愿情形。新的裁罰準則將考量污染行為的水量差異、污染物濃度、承受水體和可責程度等,運用訂定上下限的方式,漸進加重罰鍰額度。污染者造成的污染情形越嚴重、罰鍰也越重,以期有效遏止惡性或重大的水污染行為。台東縣環保局呼籲水污法列管事業單位應確實操作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以免違法受罰;另外,民眾若發現事業偷排廢水等污染河川水體之情事,請撥打環保局陳情專線0800-066666通報,全民一起來守護台東縣美麗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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