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埋沒消防栓 消防局舉發
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08.08.02
台北市政府表示:由於地下式消防栓若遭埋沒,將嚴重影響救災,消防局再度呼籲各道路或管線施工的工程單位,在進行路面施工時,千萬要注意不要埋沒地下式消防栓。
各消防分隊在發現有地下式消防栓被施工埋沒時將依法進行舉發裁罰,同時也請民眾,若是發現有地下式消防栓被埋沒時,可以逕向119通報,消防局會立即派員處理。
消防局表示,北市消防栓共有17454處,分為地上式及地下式2種,其中地上式消防有3572處、地下式消防栓有13882處。
消防局說,消防栓的設置距離為,每60公尺到100公尺設置1處,原則為一般市區街道寬廣者以設置地上式為原則,老舊社區、狹小巷道及不宜設置地上式消防栓的地點,則以設置地下式為主。
由於地下式消防栓佔全部消防栓總數的74%,其形狀為1個長40公分、寬30公分的長方形鐵蓋,鐵蓋上鑄有「消火栓」字樣,栓蓋顏色近似柏油路面,四週繪設10公分寬的黃線標線,設置在道路上與路面齊平,如果施工單位在施工前不依規定預先確認,很可能因施工不慎而被埋沒,將嚴重妨礙消防救災使用,對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莫大的威脅。
為改善這種狀況,消防局除了要求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及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捷運工程局和當地區公所等辦理道路工程單位,在其工程進行前後均需會同消防局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會勘,共同確認施工區域內消防栓的位置及數量,以避免發生地下式消防栓遭埋沒的情形外。
同時,消防局也依據消防法第36條第5款的規定訂定一套完整的舉發辦法,由各消防分隊在發現地下式消防栓遭埋沒時,針對施工單位埋沒消防栓的行為依消防法規定裁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鍰處分。
另外,如果在消防栓被埋沒的期間,該地點週邊發生火警時,消防局則將依據刑法第182條妨礙救災的規定,移請轄區警察單位追究刑責,最高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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