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局:非危急並非濫用救護資源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7.08.18
媒體報導台中市消防局去年執行送醫案件總計九萬九千件,其中有七成、六萬九千件屬於「非危急」個案,認為「非危急」就是「濫用」。
對此,消防局表示,「非危急」個案並不等同「濫用」救護資源,僅是患者於救護現場之生命表徵,非危急,不等於不需要立即就醫。
消防局說,緊急救護資源人人可以使用,但在使用前,應思考「是否有人比你更需要這項資源」,消防局同仁也將竭誠樂意為每一位市民服務。
消防局表示,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會依據呼吸、心跳、血壓、脈搏、血氧濃度等「生命表徵」初判患者為「危急」或「非危急」。
然而,仍有許多案件生命表徵呈現「非危急」,但於到院後經檢查後,是需即刻進行醫療處置之案件。
消防局舉例,患者意識清楚但僅口頭表示呼吸困難,由救護人員初判「非危急」,但送醫後可能發現是過敏性休克引起之呼吸困難,需立即醫療處置,部份腹痛之案例,雖未立即影響生命表徵,但於到院後檢查恐需即刻治療,救護案件機轉很多,且救護人員非醫師,僅能以生命表徵初步判定,到院後才能由醫師進行內診與後續醫療。因此,「非危急」並不等於「濫用」救護資源。
為避免「濫用」救護資源,台中市訂有收費標準。依據「台中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執行計畫」,收費對象需兼具指定送醫、遠送醫院距離達十二公里以上,且到達醫院急診時並未掛號,具備此三要件,並經消防局召開醫療指導醫師會議討論決議後,方針對指定送醫患者實施收費;自一0三年起實施至今,累計收費案例計七件,每件收費金額為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消防局重申,消防局救護同仁執行救護案件,「危急」及「非危急」,是救護技術員依據患者的生命徵象、表徵予以初步評估,並非得以據此判斷患者是否「濫用救護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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