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陵三遭監察院彈劾公懲會不懲戒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5.09.04
台中市副市長林陵三於二00三年至二00六年任職行政院交通部長期間,就桃園機場捷運興建工程案,依仲裁結果將履約保證金退還長生公司,該案雖經司法調查確認並無不法,卻仍於今年二月間遭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日前審議監察院所提彈劾案後,指摘監察院所提彈劾事由並不足採,議決副市長林陵三「不受懲戒」。
監察院今年二月對林陵三提出彈劾,並移請公懲會審查,當時林陵三即發表聲明,表示尊重監察院,靜待公懲會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月十四日議決該案,林陵三於近日收到不受懲戒的通知書及議決書。
台中市新聞局長卓冠廷轉述林陵三的聲明指出:「尊重並感謝公懲會的議決,司法早已還我清白與公道。交通建設對產業及民生均有重大助益,欣見經過當時的努力,桃園機場捷運如今已屆試車階段,也盼各級政府及公職人員未來更能勇於捍衛政策及工程品質,全力推動交通建設。」
卓冠廷指出,該案既曾經司法偵結以查無不法簽結在案,監察院卻又重啟調查並通過具有爭議的彈劾案,此從前次監委投票為七比五的表決結果,就可看出端倪,如今公懲會正式否決監察院的彈劾案,既是還給林陵三公道與清白,也證明時任交通部長的林陵三決策適切,才有辦法催生二0一六年三月即將通車的桃園機場捷運。
依據公懲會作成司法判決的議決書,對於監察院的彈劾案,公懲會查證後,認為林陵三並未如監察院所言,曾主導並運作仲裁庭之組成,決定並無不法或不當;且相關責任係可歸責於長生公司,當時的交通部並無任何可歸責之原因存在。
不僅如此,林陵三當時對交通部的權益也已充分兼顧,監察院的彈劾事由實不可採。整體而言,公懲會認為林陵三並未逾越行政裁量之範圍,亦無任何濫用裁量之情事,具體指摘監察院所提彈劾事由並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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