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養殖場之圍網措施進行查核取締
記者蔡鳳敏/雲林報導
2008.07.11
為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入侵,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自93年起陸續於養豬禽養殖場推動架設防鳥圍網設施,本圍網補助計畫業於96年12月底辦理完成。而各縣市政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規定公告「豬禽飼養場加強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衛生管理防疫措施」,該公告規定豬禽場應設置防鳥設施,並於候鳥渡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範禽鳥與豬禽接觸,倘因未架設防鳥圍網而遭到感染及撲殺時,將不予補償。
對於已圍網之養豬禽場設施若因氣候、人為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圍網損壞,應儘速自行修復,以達圍網之效果。對於尚未圍網者請於97年9月1日前完成圍網設施,違者將依據公告規定予以取締罰鍰,請相關養豬禽(養豬、雞、鴨、鵝、鴕鳥)業者加強維護本場畜舍圍網設施及環境消毒工作等自衛防疫措施,以防範疫病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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