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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Saturday
18:56

議會通過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5.01.30
立法院修正「房屋稅條例」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為百分之十五至三點六,由於這僅屬通則性的規定,地方政府必須據此另定自治條例取得具體適用的法源,因此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出「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並苦民所苦採行最低稅率百分一點五,「自用住宅」稅率則仍維持百分之一點二,獲得市議會審查通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日前檢送修正草案送市議會審議,於三十日進行第二、三讀程序,議員李中認為,房屋稅的條例是中央立法,地方政府也必須依據訂定稅率,這兩年地價稅上漲,如果市府再調漲房屋稅,營業場所的成本增加,接著可能會帶動物價,建議市府暫時不要調整房屋稅。 議員范淞育也認為,調整房屋稅徵收率可能會導致相關業者變相漲價;議員楊正中也表示,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以及地方稅法通則,房屋稅和地價稅屬地方稅,是地方的自治事項,中央為何能替市議會訂定房屋徵收稅率?這是侵犯地方議會的自治權,他主張退回此案,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議員謝志忠則認為,中央於去年六月修正「房屋稅條例」,市府根據此法制訂「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並採用最低稅率百分之一點五,這麼做並沒有錯,市議會應該支持。 地方稅務局代理局長葉國居解釋,配合立法院修正「房屋稅條例」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為百分之一點五至三點六,包括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等地方政府也都陸續修法採差別或較高稅率;台中市則與高雄、台南一樣,採最低稅率百分之一點五,而這也是市長林佳龍考量目前物價居高不下,苦民所苦,於是決定採全國最低稅率,將民眾的稅賦降至最低。 對於中央是否侵犯地方自治權,葉國居也表示,立法院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為百分之一點五至三點六,是一種「框架性立法」,屬「通則性規定」,地方政府必須在這個稅率級距下,再提出具體適用的核課稅率,並獲得地方議會同意通過,才能取得實施的法源。 葉國居解釋,房屋稅開徵分為「非自用住宅」及「自用住宅」兩種稅率,民眾如持有四戶以上自住房屋者,自第四戶起才會以非自住稅率計算,戶數在三戶以內者,自住房屋稅率仍為百分之一點二,不受影響,經統計,持有台中市房屋的自然人數約有九十三萬人,其中持有四戶以上者約有二萬三千人,比例約百分之二點五。 此外,市府針對違章建築也同樣課房屋稅和地價稅,議員陳成添認為此舉是鼓勵違章建築,建議市府應該一併針對違章建築制訂自治條例,才能嚇阻違章建築。 葉國居指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財政部六十七年三月四日台財稅第31475號函釋規定,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也不可例外。 為避免民眾誤解,房屋稅完納後,違章房屋即成為合法,稅務局會加強相關配套措施,於核准違章房屋設籍時,在函文中提示納稅義務人,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的履行,不能依此就讓無照違章房屋變成合法,未來會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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