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結束後之廣告物應於隔日自行拆除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11.28
一0三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結束後,所有的廣告物應於隔日自行拆除。
台中市環境保護局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惟為考量市容整潔,環保局呼籲各候選人於選後(投票日)隔日即自行拆除選舉旗幟、廣告看板等張掛廣告物。
環保局為維護市容觀瞻,將於十二月一日全面動員各區清潔隊主動拆除全市各區街道巷弄內違規設置之廣告、旗幟、布條,以期儘早恢復美麗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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