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籲養禽業者正確用藥並遵守停藥期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南投報導
2014.07.07
南投縣政府針對衛福部食藥署公布103年4月份市售禽產品抽驗不合格資訊,共計抽驗91件市售雞肉及禽內臟,其中有4件不合格,均為殘留量超標情形。
防檢局表示,不合格產品皆非CAS產品,殘留之藥品皆為合法核准之動物用藥,衛福部並訂有殘留容許量。防檢局於接獲食藥署傳真通報後,即函請各該轄衛生單位協助追查來源。
其中1件彰化縣業者已由衛生單位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6萬元,其餘1件仍由衛生單位持續追查來源,2件已由地方農政單位查處。
防檢局將加強向養禽業者宣導,應依核准藥品之標示正確使用及遵守停藥期,避免造成違法殘留,以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全。
為能有效監督畜禽養殖業者用藥之使用,防檢局每年均成立計畫執行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等查驗工作,今年度迄5月底止,已執行雞肉抽驗計328件,目前結果皆合格。
另該局針對歷年抽驗不合格之養殖場,列為加強檢驗、監測名單,亦責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應針對相關業者持續辦理正確用藥教育宣導,建立合法及正確用藥觀念,請業者特別注意遵守停藥期之規定。
防檢局說,衛生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執行市售食品抽驗,查處違法食品業者,並提供確切來源畜牧場資料,農政機關則回溯至畜牧場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查處,並加強輔導及監測,共同維護生產及消費兩端之食品安全及衛生。
該局籲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範,使用符合食品衛生標準之原料,並建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落實自主品管工作,俾以快速追溯來源,共同保障民眾食品安全。
防檢局重申,核准之動物用藥,皆有使用對象動物、用法用量及停藥期等規定,請業者應遵照核准範圍使用,以免不當殘留。
倘查獲違反使用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違規業者資料,飼養業者應合法用藥並遵守停藥期之規定,避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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