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違法聘外勞164件勞工局:頭家留意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4.06.09
據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統計,102年度違反「外國人聘僱及管理」規定,依「就業服務法」裁罰案件總計有164件,其中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項「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最多,計有67件;而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項「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則佔59件。
分析違法原因,多是民眾自行僱用行踨不明外勞遭查獲而受罰。勞工局提醒雇主,違法僱用外籍勞工可裁處15-75萬元,而讓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則裁處3-15萬元,雇主不可因不知法而免除責任,切勿因一時疏忽或便宜行事,而觸法遭罰。
勞工局舉例,左營李女士因為父親車禍受傷,急需人力協助照顧,便透過不明仲介業務介紹一名印尼籍勞工,以每日900元聘僱來照顧父親,直到被移民署專勤隊查獲,才知道僱用了非法外勞。
勞工局指出,雇主未經過合法申請程序,也未查證外勞身分資料,就相信不法仲介介紹,因此被裁罰15萬元。
最近也有仁武某家企業社,遭移民署專勤隊查獲該店聘僱1名外籍勞工阿柳正在工作,老闆說阿柳自稱是跟本國人結婚的新移民,自已前來應徵,因缺人手未再詳細詢問便僱用;但經查核發現阿柳是逃逸外勞,該公司因違反就業服務法遭罰15萬元。
勞工局長鍾孔炤表示,「合法聘僱,社會進步」,外籍勞工的引進是補充國內勞動市場的不足,而非取代本國勞動力,合法聘僱外籍勞工,才能安定就業市場。
也表示外籍勞工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才能入境工作,雇主不可因仲介任意介紹外籍勞工,且聲稱自己不知情便免除責任。
另外雇主如遇到外籍配偶應徵工作,聘僱前一定要請該外籍配偶攜帶「中華民國居留證」,與相關依親資料(如戶籍謄本)兩項證明文件的「正本」,或提供身分證「正本」,詳細驗證才不會違法。
勞工局呼籲頭家,請人時「愛注意」!經統計,至103年4月,全國約有4萬3千多名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未被查獲,其中印尼籍最多20467人,其次是越南籍9514人,他們透過不法仲介或同鄉朋友介紹打工,雇主一不注意查證,即可能僱用非法外勞,經查獲將裁罰15至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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