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證明書出售未過2年不動產免課奢侈稅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14.04.17
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而未申請者,於出售時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俾提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第4款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
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
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排除課稅。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上開規定,出售未超過2年不動產,不論有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開農業使用證明,俾提供國稅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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