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漁民5月底前完成當年度放養量申報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南投報導
2014.04.17
南投縣政府表示,為保障養殖業者權益及產銷輔導需要,漁業署推動養殖放養量申報制度,該署呼籲漁友,於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
大宗養殖漁產物多於清明過後陸續放養,又6月至9月間為颱風季節,如有災害損失難免對漁友生計造成衝擊。
然而,養殖水產物因受水之遮蔽,難以判別其養殖情形,需藉由漁民主動申報養殖放養量,以瞭解其養殖情形。
為此,農委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訂定「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審查要點」,由養殖漁民檢具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權證明及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於每年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其養殖情況。養殖業者於期限內如未完成申報者依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將未能救助。
申報資料除保障漁民自身申請災害救助的權益外,更是後續政府推展及擬定養殖漁業政策參考依據,再次呼籲養殖漁民記得於5月底前完成放養量申報,以保障既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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