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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7

財政部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3.12.20
為配合組織改造,健全優質企業之管理及配合實務執行,財政部於102年12月16日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共12條,業者如需進一步了解AEO相關規定,可洽高雄關AEO小組諮詢。 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摘錄重點如下:一、增加得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以下簡稱AEO)業別:「船務代理業」,修正第2條「供應鏈業者」定義,及第18條增訂依「船務代理業者管理規則」設立之船務代理業得申請AEO之規定。 二、為利此辦法第3條、第9條及第29條之適用,最近三年重大違章紀錄尚難僅以申請日作為最近三年之溯算起日,而須視本辦法所適用之情況採取不同之規範,爰修正最近三年重大違章紀錄之名詞定義及相關規定以符實際。 三、企業若具有兩種以上業別者,應就所有業別同時提出申請,尚不得僅選擇部分業別,且須所有業別皆審查合格,財政部關務署始得發給AEO證書,以維護整體供應鏈安全。(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12條) 四、AEO業者每年應將依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完成自我檢查之結果送海關備查。(修正條文第27條) 五、AEO業者事後發生不符申請時應具備之條件時,海關可廢止其資格,爰增訂相關條文使實務執行有所依據。另有關廢止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及公告註銷證書之處分,由財政部關務署為之。(修正條文第29條) 高雄關表示,AEO認證已成為國際趨勢,目前我國海關已與美國、新加坡及以色列海關簽訂AEO相互承認協議,並陸續積極與其他國家洽簽中,使我國業者享有更多互惠通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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