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合法夜市月底公告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台南報導
2013.11.22
市府因應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上路,初步評估有廿八個夜市地點,可輔導公告加以管理,不過將由各區公所先與夜市業者討論,若業者願意,將輔導該夜市比照商圈模式來推廣;市府市場處人員指出,預計十一月底、十二月初陸續公告合法夜市。
市場處人員表示,南市現有六十六處夜市,多數分區使用不合法;因應已正式公布上路的《台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對零星攤販採不發證、集合攤販則採申請許可制,讓攤販管理能上軌道。考量目前夜市能符合條例者有限,所以採取另外公告,再由集合攤販申請許可,目前已評估出廿八個夜市適合輔導成合法夜市,不過將進一步與業者協調其意願。
市場處指出,該自治條例權責劃分由經發局辦理攤販管理和受理申請設置攤販;地政局提供都市計畫外的攤販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和類別;都發局審核都市計畫內的攤販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交通局審核攤販設置對交通衝擊和影響;環保局審核環境清潔計畫;消防局辦理攤販區安檢和稽核。此外,自治條例適用區域將另外公告範圍,再由集合攤販自治管理組織於三年內提出申請設置許可。
至於公告範圍內如想新設立其他集合攤販,要立即提出申請,無三年的緩衝期;而早已存在的夜市,目前有十五處位在住宅區、三十五處在道路上,使用分區上很明顯不合法,為減少衝擊,改採公告範圍,再由攤販自治管理組織提出申請設置。 推薦0推文0Plurk!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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