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上路苗栗縣逾半不合格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宗祥/苗栗報導
2013.07.02
已公告十年的溫泉法終於上路施行,苗栗縣廿五家溫泉業者,十五家未領有溫泉標章,十四家未取得開發許可與溫泉水權狀,但縣府表示,將輔導合法化,未開出任何罰單。
溫泉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公告,但緩衝期十年,屆滿前交通部原本研議要再給業者緩衝三年,立法院五月並由委員會初審通過,但因部分立委反對,未排入六月臨時會,再延三年的希望落空。
縣府統計,全縣二十五家列管的溫泉業者,多數在泰安鄉,共十八家,另七家在大湖鄉,但僅十家拿到溫泉標章,另有二家申請中、十三家未申請,合格率不到一半,此外,有十四家未取得開發許可與溫泉水權狀,縣府表示暫未開罰,將輔導業者合法化。
苗縣府表示,依溫泉法規定,未取得開發許可,罰五到二十五萬元﹔未取得溫泉水權狀,罰六到三十萬元 ﹔未取得溫泉標章罰一到五萬元,並可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苗縣觀光協會理事長江德利說,溫泉法未把溫泉業者現況及主客觀條件納入,以致多數業者無法適用此法,建議政府修法,畢竟修法比處罰更重要,否則無法取得溫泉標章的業者永遠罰不完。
江德利說,申請溫泉標章一般程序必須先向縣府申請鑿井許可,惟土地使用分區須符合規定,完成鑿井後再申請水權,取得水權後,再申請溫泉標章。
江德利表示,申請溫泉標章的必要條件是取得水權,泰安溫泉區因有縣府統一供應水權,取得溫泉標章較容易,但縣內不少溫泉業者土地使用編定不符,有些位在河川地、農地或原住民保留地,因此無法取得鑿井許可,除非修法依現有條件,輔導業者就地合法,否則很難申請到溫泉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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