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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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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0

李根煌反駁台灣賓士擁有著作財產權謊言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3.01.22
控告台灣賓士侵犯著作財產權的李根煌,針對台灣賓士指稱擁有著作財產權,於今天提出他的反駁。 李根煌針對台灣賓士侵犯著作財產權,於二十一日到台中地檢署申告,此事引發各界關注,台灣賓士指稱,著作財產權汽車遙控器電池商品包裝上圖形,本是該公司母廠現行流通全世界零件包裝盒上圖案,以此來撇清該公司涉及侵犯李根煌著作財產權一事。 李根煌為此提出反駁,指出台灣賓士西德母廠隨車附贈一組汽車遙控器備用電池,現行包裝規格是80X120mm的非真空「泡殼包裝」,與涉侵權汽車遙控器電池包裝規格像名片大小54X86mm採真空「密著包裝」設計完全不同,以三歲小孩子的手張開拿取台灣賓士西德母廠包裝都困難,他所設計的包裝卻可讓三歲小孩子輕易一手掌握,前零件部陳啟榮經理委託他更改包裝設計,就是要參照西德賓士零件包裝上新設計圖形取樣設計,才能符合現行賓士全球所流通包裝之企業CIS識別系統。 李根煌表示,他於九十七年受託是依照客戶需求而重新設計的包裝規格,一樣是80X120mm大小的非真空「泡殼包裝」設計,光這一款重新設計便已經與西德母廠設計有很大差別,最明顯更改設計部分憑肉眼就可分辨,置放Mercedes-Benz Taiwan公司抬頭位置設計成有背景圖形。 而西德母廠生產的包裝於此位置底圖則是空白上頭印產品說明文,後來應客戶要求另行設計,圖樣由「直式」包裝更改成「橫式」包裝設計,完全跳脫西德母廠原創設計理念。 李根煌說,企業識別標識CIS的包裝,於設計圖形上本就要有一致性的近似圖形與同一系列識別色系設計,不能獨樹一格脫離整體企業識別標識的圖形與色彩,被侵權「密著包裝」上圖形款式設計原稿,並非台灣賓士向西德母廠索取已設計完整的檔案提供給他來印製,而是台灣賓士在台另行委託他參考西德母廠所設計企業識別標識裡,包裝盒上的圖案做取樣重新編輯設計印製,依照著作權法第六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及第七條「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依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台灣賓士於九十七年間委託李根煌設計便是屬「衍生著作」、「編輯著作」條款的立法保護範疇。 針對台灣賓士指稱,他們有權力向廠商要回汽車遙控器電池包裝設計供電腦輸出印刷用的ai檔,李根煌反駁指出,台灣賓士是依著作權法第幾條款的立法精神賦於擁有此權力?台灣賓士是「著作人」或有「著作財產權」?他請台灣賓士向社會大眾做交代說明,且提供有力證明台灣賓士有出資的匯款資料而享有「要回設計電腦ai檔」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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