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最重判10年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2.10.05
去年每天至少一人因酒駕喪命,行政院修法祭重罰,行政院院會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明定駕駛人吐氣濃度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就不符合安全駕駛標準。草案加重酒駕肇事致死,由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酒駕客觀標準,另一個重點是取消拘役。政務委員羅瑩雪說,考量過去酒駕被抓,法院常僅判處拘役,嚇阻效力低,修法後刪除拘役,一旦酒駕被抓,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下罰金。加重酒駕肇事致死,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增訂,「有其他情事」足以認定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可以直接開罰。羅瑩雪表示,許多民眾飲酒後遭逢臨檢,知道無法過關便拒絕酒測,未來修法通過後,民眾不得拒絕酒測,警方可以民眾身上散發的酒氣等作為依據,直接祭出刑法。
羅瑩雪說,這次明定酒駕標準是參考德國、美國標準,行政院審查會也曾針對標準過嚴與否進行討論,但比起對民眾自由稍有妨害,保障民眾生命安全,還是具有比較高的價值,審查過程並無太多爭議,很快就達成共識。行政院會院通過修正草案後,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冲說,立法院已有遏阻酒駕相關16個修法版本,請法務部加強溝通,爭取朝野支持。
陳冲表示,根據交通部統計,酒駕事故24小時死亡案件數,從民國98年397人、99年419人到100年439人,再累犯比例高達三成,顯然加重刑罰並非遏阻酒駕最好的方式。他曾看過「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的美國資料,酒測值超過標準,引擎就無法發動,建議相關部會蒐集各方資料,再思考更有效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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