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府土雞超養戶715前改善免受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12.06.06
嘉義縣政府表示,依農委會規定,針對登記飼養10,000隻以上有色肉雞及放山雞之畜牧(飼養)場進行清查工作,請各土雞飼養經營者配合各鄉鎮市公所清查調查作業,超養戶應於7月15日前完成改善,以免受罰,共同建立生產供銷秩序,以保障土雞價格。
國內土雞(或有色肉雞)市場近期有供銷失衡,農委會繼養豬場超養清查後,依畜牧法展開另一波土雞超養戶全面清查工作,要求各縣市於6月15日前完成清查作業,以利進一步總量管制。
農業處表示,全縣預定7月底前完成複查,複查與改善結果將作為裁罰依據,請土雞超養戶務必於期限內改善完畢,如需任何協助請洽各公所農業課或縣府農業處畜產科,相關書件可至嘉義縣政府全球資訊網─農業處─檔案下載─畜產科網頁下載。
根據農委會統計截至101年5月全國登記飼養土雞10,000隻以上畜牧場2,474場、飼養場418場,共計2,892場,共登記飼養土雞6,994萬隻;其中嘉義縣登記飼養土雞10,000隻以上畜牧場260場、飼養場28場,共計288場,共登記飼養土雞677萬隻。
農業處籲請縣內實際飼養規模超過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登載規模之經營業者,務必儘速改善或補辦變更作業,否則依畜牧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1至5萬元罰鍰;如未限期改善將連續裁罰,經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最嚴重廢止牧場登記證。
已經停養之養雞場,請於一個月內辦理停業及歇業之變更登記,逾期未辦者,依畜牧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處1至5萬元罰鍰;如經提報為歇業者則廢止其登記證,未辦理歇業之停養戶,於一年後再追蹤仍停養者,逕依畜牧法廢止並註銷其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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