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南投報導
2012.05.24
南投縣政府人事處表示,監察院調查報告調查意見中提及,自85年1月以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提供相關違法案例中,被付懲戒的公務員大多以不知其行為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抗辯,顯然有欠缺違法性認識之情事。
為避免新進公務員因無心之過而遭停職及懲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最近函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希望讓全國公務員都知道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等規定之內容及意義,避免因誤犯規定遭致嚴厲懲處。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10者,不在此限。
另,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人事處表示,銓敘部曾以網路拍賣經營為例作出函釋,由於公務員從事網路拍賣經營具有規度謀作及營利性質,故公務員不得為之。
因此,縣府人事處除籲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外,也希望各機關能將公務員服務法納入服務須知,並於辦理訓練課程時進行講授,避免同仁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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