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與工會互相合作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2.04.10
臺北市政府表示,「自由結社」是國際勞工組織87號公約所揭示的基本勞動人權,而工會法亦已明訂勞工有權組織及參與經其自由選擇之工會,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更明文禁止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歧視行為,然近年臺北市時有發生「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就業歧視」的違法案件,多為事業單位針對工會幹部進行不當調動、考績給予不利待遇、甚至違法解僱等爭議。
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於101年3月21日第75次會議評議某工會常務理事遭就業歧視一案,該員工申訴自96年擔任工會常務理事後,公司以未克盡職責為由考績連續4年被核為乙等,又於99年2月從原擔任副組長的職位調整為非主管職之研究員,經介入調查後發現,該員確實已完成份內被交辦的業務,已善盡應提供勞務之義務,公司主張其辦理業務較其他組長及副組長少故將其考績評為乙等,明顯無理由,雇主實不應該將工作指派之責任轉由勞工負擔,甚或以此列為考績乙等之理由,更因此將該員從主管職降調為非主管,且降調所依據的人事規章甚至還溯及既往適用,種種不利益對待顯因該員擔任工會會員幹部有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遂依據同法第65條第1項,處以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
北市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再次強調,99年6月28日工會法修法後明確規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也不應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並於100年5月1日施行後,更加明確保障勞工參與工會之權利,因此呼籲事業單位,不得對於勞工組織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其有不利之待遇,事業單位應與工會互相合作、共榮共存,事業單位與工會間遇到勞資權益衝突議題,應冷靜思考、共同商議,才能創造雙贏局面。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將持續關心勞工權益,並將致力消弭職場歧視現象,以建構一個無職場歧視之友善城市。針對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如有疑問,竭誠歡迎企業雇主或民眾洽詢1999轉7023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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