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社會救助申請條件放寬320起適用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振榮/台中報導
2012.03.16
台中市社會救助申請案條件將予以放寬,未來低收入戶民眾其父母親遭其兄弟姐妹申報扶養者,仍可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長王秀燕於今天表示,部分民眾反映低收入戶申請計算免稅額問題,社會局評估之後,將採取最有利經濟弱勢家庭的作法,也就是「納入採取不計算免稅額」方式,自三月二十日起新申請案件即可適用。
社會局舉例表示,阿惠的母親已往生,阿惠的爸爸今年七十歲,阿惠離婚獨自帶著三名未成年子女,打算申請低收入戶,但是阿惠的爸爸被弟弟報扶養,則阿惠家庭總收入會將弟弟申報扶養爸爸的免稅額(每月一萬零二百五十元)計算為爸爸的其他收入,平均每個月就可能會超過最低收活費標準,而無法成為低收入戶。
王秀燕表示,依照台中市目前審查規定,民眾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時要將報稅扶養免稅額納入其他收入計算,像上述的案例,如果阿惠不服區公所的核定,得向區公所提出申復,並且附上弟弟已經去國稅局補稅的繳稅證明,那麼區公所就可以將一萬零二百五十元的收入排除計算,這樣一來,阿惠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王秀燕說,但站在照顧弱勢者的立場,社會局將此規定予以放寬,也就是未來如有以上情形的低收入戶,在新案申請時,不需要提出補稅的繳稅證明,即可列入低收入戶,但舊案部分,只要經社會局調資料重新審定後,民眾就可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新規定自三月二十日起適用。
這些案例,由於社會救助法授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所以目前各縣市作法有所不同,內政部也將在兩周內開會予以決定,如果全國一律統一適用,舊案的低收入戶就不需要申復,即可回復低收入戶資格了。
王秀燕說,近日內將會請社工員拜訪里鄰長,查看里鄰內是否有符合以上資格的個案,另外也會透過教育訓練等各種管道,將這項放寬條件的新規定廣為周知。
社會局表示,社會救助法新法修正陸續放寬項目,包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工作收入放寬認定、放寬家庭財產計算等後,台中市低收入戶有八千零五十五戶二萬零八百一十三人,計增加二百零四戶一千三百九十九人;中低收入戶三千一百八十九戶一萬零二百零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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