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網(Logo-image) 台灣新聞網(Logo-text)

2024/05/11
Saturday
12:52

養殖專業區違規案獲解套

記者彭振利/雲林報導
2007.12.26
雲林縣所轄八個養殖專業區一千多戶養殖漁民所有之農地在未經核准情形下持續違規作為養殖池使用,但該專業區係政府輔導產業,間接防止地層下陷所核定,經過業者多年來無數次向縣府陳情,今年底終獲解套,縣長蘇治芬晚間率同立委陳憲中及縣議員林哲凌親赴口湖鄉,向業者宣佈這項喜訊。 養殖生產區違規魚塭容許使用金箍咒終於正式解除,蘇縣長表示,凡89年1月26日前所發生之違規行為,得依89年1月26日前之法令規定裁處。亦即雲林縣8個養殖漁業生產區漁民可免除6至30萬元行政罰鍰之訴究下,即日起得依「縣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申辦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養殖池同意使用證明書後,另依「雲林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申辦養殖漁業登記證。 縣府農業局解釋,雲林縣所轄8個生產區內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之既存魚塭,絕大多數係75年韋恩颱風侵襲口湖地區致海水倒灌土地嚴重鹽化不利農耕後開挖而成,當時因漁民普遍不諳法規,以致於迄今仍有一千多戶養殖漁民所有之農地在未經核准情形下持續違規作為養殖池使用。 農業局指出,由於上述生產區係政府為輔導養殖產業經濟規模效益,引導產業秩序化發展,並能夠合理使用水土環境資源,間接防止地層下陷為宗旨所核定,卻仍有超過半數以上漁民無從合法取得養殖漁業登記證,因此多年來業者不斷向縣府陳情,蘇縣長上任後針對該情況也立即指示農業局研議相關解決辦法。 在蘇縣長大力支持下,分別由農業局與地政局就相關法規層面疑義函請中央主管機關釋示循求解套之道,經由多次與中央主管機關之溝通協調過程,終於在96年12月17日獲得內政部函示辦理原則,依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行政罰法施行後裁處者,有同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此舉已突破雲林縣多任縣長執政以來,無法協助解決漁民取得相關土地之同意使用而延宕申辦養殖漁業登記證之沉苛。 按區域計畫法係於89年1月26日修正後,始有處罰6至30萬元行政罰鍰之規定;如屬95年2月5日行政罰法發布施行後,經裁罰機關發現並擬予處罰者,始符合行政罰法第5條但書規定「從輕」原則之適用,亦即在89年1月26日前所發生之違規行為,得依89年1月26日前之法令規定裁處。 因此,雲林縣8個養殖漁業生產區漁民可免除6至30萬元行政罰鍰之訴究下,即日起得依「縣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申辦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養殖池同意使用證明書後,另依「雲林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申辦養殖漁業登記證。
返回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