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新聞網記者謝新鈕/南投報導
2012.01.09
國人重人際之間的情誼,以致上了館子一時興起,來個「酒逢知己千杯少」的豪邁表情;甚者大家相許要喝到不醉不歸而已到了爛醉如泥不省人事的地步。
真的賠掉了自己的身心健康,而往往惹來事端,真是何苦來哉!因此開車族務須謹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值此春節假期即將來臨,常是各公司吃尾牙熱季;而駕駛人於開車之前常喝得酩酊大醉,時有重大車禍發生,連帶造成其他用路人無辜受傷或喪命。
南投縣政府呼籲,現在酒駕最高刑罰為20萬元,為了自己及他人安全,希望大家都能養成「喝酒不開車」、「指定代理駕駛」、「醉不上道」好習慣,讓每個用路人生命財產都能獲得保障。
縣府表示,為有效遏止酒後駕車事故發生,刑法第185條-3 修正條文已於100年11月30日公布,並自同年12月2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條文提高該法刑度,如因酒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修正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縣府警察局表示,該法修正原因,是鑑於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日前執勤時,被酒駕者撞成重傷截肢,但酒駕肇事者卻獲交保,引發外界質疑酒駕刑責太輕,且國內酒後駕車案件居高不下,而民眾輕忽酒後駕駛可能造成的死傷結果,仍冒然酒後危險駕駛,嚴重危及他人生命。
所以,全面檢討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及考量刑法各罪刑罰衡平而修正,以維護交通秩序,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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