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之際移轉土地應注意申報期限
台灣新聞網記者吳怡萱/台東報導
2011.12.13
宜蘭縣政府表示,土地移轉訂定契約日在100年12月31日前,倘該筆土地明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應注意申報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
例如林先生於100年12月6日訂立契約出售乙筆土地,該筆土地100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0元,10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500元。 倘林先生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即101年1月4日前申報,以100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0元為申報移轉現值;如於101年1月5日申報,因已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以10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500元為移轉現值,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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