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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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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

外籍看護當「幫傭」罰3萬至15萬元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1.11.23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工作目前分為「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二類。「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之工作內容及申請條件均不相同。「家庭幫傭」申請條件必須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或累計點數滿16點者;「家庭看護」之工作係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申請條件為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之一者或經醫療機構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顧者。 由於臺北市外籍勞工多為家庭看護工,依法看護工不得從事與看護病患無關的工作。即其工作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被看護人,若為照顧重病被看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被看護人在許可地點之飲食、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即可視為許可工作之範圍;反之,若外勞所從事的工作為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或跟隨雇主從事販賣小吃、在市場工作、因年關將近使外勞打掃親戚之房子等,即使外勞本身也不反對做此類工作,但上述情況均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 勞工局局長陳業鑫特別呼籲,若雇主使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例如照顧阿公(嬤)的外勞,雇主讓外勞為他人從事清潔、打掃、煮食、帶小孩等或讓外勞至申請核准地點外從事許可外工作之情事,依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再犯,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則雇主即喪失聘僱外勞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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