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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Tuesday
16:38

北市攔查桶裝瓦斯車輛 確保瓦斯消費安全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1.09.22
臺北市政府表示,為確保臺北市桶裝瓦斯消費使用安全,臺北市政府針對載運瓦斯車輛進行路邊攔查勤務。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消防局、警察局及臺北市監理處今日針對路邊攔查載運桶裝瓦斯(液化石油氣)車輛結果召開聯合記者會。 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為讓臺北市民使用桶裝瓦斯更有保障,消防局除每個月都會全面檢查瓦斯行的瓦斯鋼瓶,檢查項目包括:是否定期檢驗合格、瓦斯鋼瓶是否標示瓦斯行商號、瓦斯鋼瓶是否任意存放堆積等,此次更針對載運桶裝瓦斯的貨車與臺北市警察局及監理處共同進行攔查,除了查核車上瓦斯容器是否逾期,並由警察局及監理處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運送危險物品規定進行查核。 臺北市消防局長蕭英文表示,100年1月至8月共計攔查載運桶裝液化石油氣車輛266車次,攔查已灌氣液化石油氣容器(瓦斯鋼瓶)數量達10831桶,於100年5月18日於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3段161巷內執行攔查勤務發現1桶已灌氣逾期液化石油氣容器,消防局立即以違反消防法針對違規之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容器所屬瓦斯行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蕭英文更表示,今年度迄今查獲違規販售逾期未檢驗鋼瓶計有14件,顯示仍有少數不肖業者未遵守法令規範,消防局除了持續執行檢查外,也呼籲臺北市民在購買桶裝液化石油氣時,應主動要求商家開具發票或收據,在使用桶裝液化石油氣時,也應注意瓦斯桶上有無標示瓦斯行商家名稱及電話,並應檢視瓦斯桶護圈上容器認可合格標示之檢驗期限有無逾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臺北市監理處共同表示,廠商貨主運輸危險物品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並應隨車攜帶,如未依規定辦理,一經查獲,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第1項第8款,分別處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葉慶元強調,臺北市政府針對桶裝瓦斯使用安全將持續針對業者進行稽查及要求改善的動作,並務求業者確實遵守行政院消保會頒行之定型化契約,按當時交易金額比例退還未使用之氣價,且不得以賣斷為由拒絕退還瓦斯鋼瓶保證金,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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