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海巡抓而不罰海巡署澄清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1.08.13
有關彰化環保聯盟陳述「海巡負責取締、地方政府負責懲處的模式行不通;抓而不罰層出不窮,違規的底拖網漁船仍在破壞海洋生態」乙情,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台中海巡隊於今天提出說明進行澄清。
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台中海巡隊提出說明:一、三浬違規捕魚之取締為該署勤務重點工作項目之一,海洋總局亦多次強力要求各海巡隊落實是項勤務執行,經統計該隊取締三浬違規捕魚於去年二十件,今年一月迄今七件。
該隊將秉持「取締非法、保障合法」的信念,持續加強查緝違反於三浬內違規捕魚之情事及執行各項海洋生態保育工作,並協請台中漁業電台向漁友宣導漁船勿違規於三浬捕魚。
二、依據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關漁業管理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對沿近海違規拖網作業,海岸巡防機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及農委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88)農漁字第88685344號函公告「台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等規定,檢具相關事證及違規紀錄,函送該管漁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三、另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禁止未滿五十噸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作業;禁止五十噸以上拖網漁船於距岸十二浬內作業,違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漁民朋友要有知法、守法觀念,漁業資源才能永續發展,漁友若發現違規情況,應即時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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