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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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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

台中港區漁民不滿損失要求補償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1.08.08
一百多名在台中外海作業的「機漁船漁民」,因不滿台中港建港之後,必須到較遠的海域捕魚,而且漁船停泊區數度被迫遷移,於七日上午到台中港務局陳情,因不滿港務局沒有派員出面協調,揚言到中央抗議。 台中港區的機漁船漁民一百多人於七日上午到港務局陳情,他們表示,台中港建港及後續擴建,導致原有傳統作業漁場不斷被限縮,而漁船停泊區被迫數度遷移,漁民必須到更遠的海域捕魚,三十多年來,增加的漁船成本高達四十五億元,漁場損失更是多達一百多億元,漁民遭受嚴重損失,雖不斷陳情要求補償,但十多年來,沒有獲得合理的補償。 據了解,今年三月港務局曾經回文給漁民,表示賠償於法無據,建議漁民循訴願或司法途徑解決;因此漁民群聚到台中港務局陳情,港務局沒有官員出面協調,引發漁民的不滿,但是過程仍然理性、和平,台中縣漁船互助協會理事長陳添煌表示,不排除到中央包括行政院跟總統府陳情、抗議。 漁民也不滿商港法實施之後,捕魚作業環境限制縮水,一但不小心違法,動輒一次處以九萬元的罰款,讓他們感到非常不合理。 針對台中縣漁船互助協會訴求「受台中港建港影響要求補償」及「採補水產動物違反商港法」陳情案,台中港務局則聲明指出,有關梧棲漁港機漁船代表訴求受台中港建港影響要求補償案:一、該案前係由台中區漁會提出陳情,案經農委會漁業署基於漁政主管機關立場,就該案辦理補償之適法性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函復「漁業權以外之其他漁業損失補償,並非源自漁業法規定,應屬救濟性質,由開發者就請求救濟者所訴求事項研究其正當性,並依權責評估協調,予以適當救濟」,該案非屬漁業法第二十九條之漁業權損害補償,爰漁民之訴求是否成立,應由開發單位(港務局)以其是否具有正當性進行研究。 二、為求妥慎處理,該案歷經港務局先後委託中國海事商業專科學校與福茂鑑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家專業單位研究,及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聘請具漁業及行政法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開會檢討結果,均認為漁民訴求事項之正當性不足,行政機關如予同意辦理補償,即有違法行政之虞。 三、嗣因該案漁民仍一再陳情,交通部爰於九十八年十月函示請台中區漁會,依九十七年十月協商結果提出具體新事證供港務局研議報部建議辦理後續評估作業,案經該會於九十八年十一月提出事證資料,經港務局研議結果,認為非屬具體新事證,並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函復該會,另該會再於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提送補充資料,經港務局委請律師檢視認為非屬推翻既有結論之新事證,全案並經交通部陳報行政院;由於該案從省府時期至今,歷經多次專案研究、法學專家會議及法律徵詢等,於法理情各面已充分檢討,確已盡最大努力協處,實無法據以辦理補償。 四、件訴請補償案業經台中區漁會林理事長及台中縣漁船互助協會陳理事長於今年四月二十一日向交通部提起訴願,進入行政爭訟程序,案並經交通部於今年六月二十四日做出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訴願人如不服該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該案既已進入訴願程序,建議陳情人依訴願主管機關裁定,於時限內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台中港務局自當依行政法院判決結果辦理。 有關陳連福、顏順和、顏盛明等三人因違反商港法遭罰鍰案,係因陳員等三人駕駛鰲興26號、鰲興31號、福利號漁船(所有人陳建鈺等),於今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台中港台中火力發電廠外海進行拖網捕撈作業採捕?鱙魚,經第三海巡隊查報違反商港法第十八條移送台中港務局,港務局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裁處新台幣九萬元最低罰鍰,陳連福等三人不服,目前已依行政爭訟程序提出訴願,因商港區域禁止採捕水產動植物為商港法所明訂,該案相關證物明確,港務局依商港法予以裁罰,且姑念初犯,係以最低罰鍰裁罰,陳情人等已提出訴願,港務局將配合訴願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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