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府查處日租套房維護民眾消費權益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11.08.03
宜蘭縣政府表示,為保障消費者住宿權益及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品質,重申交通部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交路字第0990012444號令(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八款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除合法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及民宿以外,其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核屬旅館業務之營業行為,應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經營),爰針對轄區以日租套房為名,而擅自經營之未登記旅館或民宿業者加強查察。
縣府工商旅遊處表示,即日起凡接獲民眾檢舉或訂房網路,現場宣傳資料刊只要登有「日租」、「週租」套房等字樣及網站刊有提供包括住宿地點、房型、價格及匯款資訊等相關銷售照片之要約引誘行為者,將邀集縣府相關權責單位前往現場聯合檢查,並依相關程序及認定標準進行現場營業樣態之認定。
若該業者違規經營旅館業或民宿事證明確,勿論其是否登記為不動產租賃業,或有無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4項規定,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違反縣府各權責單位規定,則另由各該機關(單位)分別裁處之。
此外,檢查結果亦將函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以免致其有逃漏稅之情事。縣府希望有上述情形之行為者,應儘速停止違規行為及相關廣告,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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