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不願修改條款 北市政府:持續溝通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1.07.15
臺北市政府表示,臺北市政府今日召開記者會,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臺北市政府尚未收到Google的正式回應,但Google透過律師表示,目前傾向於不遵循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修正其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葉慶元進而表示,將再給予Google兩週的期間研議,並將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
葉慶元指出,臺灣消費者保護法之所以對於郵購(網路)買賣賦予7日的鑑賞期,是因為在購買前沒有合理的檢查機會,所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消費者可以享有無條件的退費權利。尤其Google的Android Market屬於開放式的平臺,軟體在上架販賣前並未經過實質審核,相較之下,更容易發生軟體實際使用功能與外觀標示說明名實不符,甚至於是魚目混珠的情形,以致於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機會就更多,因此更有賦予消費者7日猶豫期間的必要。
葉慶元指出,臺北市政府和Google之間對於消費者退費的保障,並非15分鐘與7日的差距—依據Google與軟體開發間的經銷合約(distribution agreement),對於手機使用者在下載前無法檢視(preview)的手機APP,Google在下載後48小時內都會無條件同意消費者退費的請求;此外,消費者如果透過信用卡發卡銀行表示不願付款,如果是美金10元以下的APP,Google也會直接退費給消費者,所以雙方的差距有限。
葉慶元強調,為確保消費者之權益,臺北市政府日前業已獲得Google之承諾,在Google暫停付費軟體銷售期間,對於消費者已經購買的軟體,會持續提供相關的更新服務,希望能將對消費者的影響降到最低。
臺北市政府消保官龔千雅則呼籲,Google公司應善盡對臺灣消費者之責任,並應在遵守臺灣法律的前提下,盡快回到臺灣付費軟體服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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