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網(Logo-image) 台灣新聞網(Logo-text)

2024/05/06
Monday
20:31

蘋果依臺北市政府要求 賦予APP七日退費權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1.07.14
臺北市政府表示,臺北市政府今發表聲明指出,美商蘋果電腦已經依照臺北市政府之限期改正命令,修改App Store網站之服務條款,明確保障消費者於購買手機應用軟體(APP)後於七日內無條件退費的權利,今日上午蘋果已經將修正後的服務條款正式上線公告。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指出,蘋果此一修正確保了臺灣iPhone使用者依消保法本應享有的七日鑑賞期,是臺灣消費運動的一大勝利。 葉慶元表示,蘋果今日在其App Store的定型化契約中新增了七日內退費條款:「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http://www.apple.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html)此一修正明確地依照臺灣消保法的規定,賦予消費者七日內退費的權利,值得肯定。 葉慶元指出,原本Apple App Store的退費條款規定:「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iTunes決定處理方式。」並沒有依照消保法第19條以及行政院消保會的函釋,給予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也沒有賦予消費者合理檢視手機應用軟體的機會。 葉慶元表示,蘋果原本雖然給予消費者申訴及退費的管道,但是APP是否有瑕疵是由蘋果認定,消費者能否退費取決於蘋果的善意,與法律的規範不符。 葉慶元進而解釋,之前臺北市議會應曉薇市議員舉發的「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一度成為付費軟體榜首,但是在臺灣及香港地區居然出現完全不能使用的情形,但是Apple一開始並不承認該應用軟體有瑕疵,也不願意退費,直到臺北市政府發函命令Apple限期改正,Apple才將該軟體下架,並於上週開始發函予消費者進行退費的動作。葉慶元表示,由此案例可見,蘋果不但沒有網友謠傳的30日內退費機制,原來的申訴及退費管道對於消費者的保護也不夠周全。 葉慶元另指出,依據臺北市政府對於Google的限期改正命令,今日Google必須回覆臺北市政府是否重回臺灣的付費手機應用軟體市場,並修正其服務條款,依據臺灣消保法賦予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臺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強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92年明確函釋,透過網際網路販售數位化商品也必須遵守七日鑑賞期的規定,法律規範非常明確,Google不應再藉口規範不清而拒絕遵循臺灣法律,臺北市政府期待Google今日能儘速做出正確且善意的回應。 陳碧珠也呼籲,消費者雖依法享有七日內解約退款的權利,不過消費者不要濫用,而且解約後契約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所以消費者也要確實刪除已下載之軟體。此外,7日內猶豫期間的規定並沒有排除企業經營者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所以如果超過7日後才發現軟體瑕疵,依其實際情形,仍可以依照民法的規定主張解約退費。
返回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