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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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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府加強沿海漁業資源維護與管理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11.05.26
宜蘭縣政府表示,為達成沿近海域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目標,配合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執行魩鱙漁業資源管理政策,已於98年修訂「宜蘭縣魩鱙漁業管理規範」,並嚴格執行兼營魩鱙漁業漁船管制措施,限縮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總船數,除前已核准並持續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外,不再核准漁船)新加入兼營魩鱙漁業。 且已獲兼營魩鱙漁業許可之漁業人,除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移轉外之變更或漁船滅失者,即註銷魩鱙漁業兼營許可,致宜蘭縣從事魩鱙作業漁船數,由96年之81艘縮減至100年度之56艘,減輕魩鱙漁業資源之捕撈壓力。 為使魩鱙漁業資源得以有效管理及利用,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每年檢討、訂定各縣市魩鱙漁業總漁獲量配額,宜蘭縣100年度獲分配之總漁獲量配額為502公噸,累計漁獲量達到總漁獲量配額數時,將公告禁止魩鱙漁撈作業。 另,為使漁業資源延續自然繁衍之資源回復力,宜蘭縣政府每年度均訂定連續三個月之魩鱙漁業禁漁期,100年度之禁漁期為5月15日至8月14日,凡獲許可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違反規定於魩鱙漁業禁漁期作業經查獲屬實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未經核准擅自從事魩鱙漁業者,則由本府以違反漁業法第10條規定,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分之。 縣府漁業管理所表示,前述禁漁期訂定之主要原因,在於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委託學者專家之調查研究顯示:每年五月至八月期間,係各種海洋生物主要繁殖、生育期,漁船一旦於此期間進行捕撈魩鱙作業,易將其他海洋生物之幼苗一併捕獲,因而危及其他海洋生物之自然繁衍,並破壞海洋自然生態之平衡及永續。 至於,在魩鱙漁業禁漁期間,宜蘭縣「護漁號」漁業巡護船將加強全縣海域違規漁業查緝及巡護工作,以維護沿近海域漁業資源,禁漁期開始之第一星期,尚未發現違規作業情事,縣府亦在此呼籲漁友確實遵守魩鱙漁業相關管理規定,以免危害整體漁業資源而遭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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