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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鄰噪音最擾人 解決有撇步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桃園報導
2011.04.28
桃園縣政府表示,民眾居家生活難免會製造或產生相關聲音,當聲音影響鄰近民眾生活環境安寧時,便可稱之為噪音。然而人為活動與機器運作不同,機器之運轉通常有其穩定性及持續性,但人為活動如跑跳、喧鬧等,與人之情緒相關,發生時間不固定,具有不易量測及不持續之特性。因此,對於人為活動所製造之噪音,除了某些特定設備或設施(如抽水馬達、空調主機、抽排風機等)所產生之噪音可以量測外,多半的狀況無法以噪音計進行量測判定,故無法以訂定管制標準進行管制。 一般而言,由鄰居間所產生之噪音通稱為近鄰噪音,如樓上鄰居小孩跑跳或搬動物品之樓板衝擊音、鄰居打麻將、打牌喧鬧聲、使用洗衣機之聲音、夫妻吵架聲、看電視、聽音響產生之聲音、各式樂器彈奏或演奏聲、寵物吠叫聲,甚至是住戶車輛進出地下停車場開關鐵捲門之聲音均屬近鄰噪音,依據行政院環保署98年環保施政意向調查報告顯示,近年來民眾遭受噪音困擾的感受程度中,對於近鄰噪音約有41.3%的受訪者認為有困擾,僅次於交通噪音的50.9%,顯見近鄰噪音已成為民眾極為關切的影響來源。此類噪音多具有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性質,因此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6 條之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目前依據噪音管制法所制定之相關噪音管制標準,係考量整體性之噪音影響情形所制定之標準,故該標準係屬最低應符合之管制標準,然噪音污染係屬感官性之環境公害,此類污染常因陳情人主觀感受程度不同、噪音狀況易消失不易採證、法規管制標準不符陳情人期待等因素,使該類陳情案件數居高不下,若屬環保局管轄權責範圍,陳情人除得依環保法規請主管機關進行稽查處分外,對於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當事人仍認為有受到影響時,則可另依循調解調處或司法途徑解決相關紛爭,其處理方式包括非訟程序及民事訴訟程序,其中訴訟即透過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非訟程序則透過公害糾紛調處、調解或和解等程序,來解決雙方問題。 環保局建議凡受近鄰噪音所苦的民眾,若住所與污染源為同一棟大樓,且該大樓有管理委員會,可請大樓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協助處理,若住所與污染源為同一棟大樓但無管理委員會或與污染源非屬同一棟大樓,則可請當地派出所警員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查處。最後還是呼籲民眾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既然有緣住在同一屋簷下就應心存同理心,無論是樓上樓下或是左鄰右舍都要學習彼此尊重,當個令人稱羨的好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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