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導盲犬 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之權益
台灣新聞網記者許立昌/新竹報導
2011.04.13
新竹市政府表示,內政部近日屢接獲陳情表示,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導盲幼犬出入各公共場所、政府部門、餐廳、市區公所、古蹟博物館等地點,經常遭受拒絕。因此請各縣市政府加強進行宣導並協助轉知所屬單位,以提升各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等對於導盲犬、導盲幼犬之友善態度,進而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之權益。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表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這些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違反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期盼社會大眾能多了解導盲犬的特性並熟知相關法令,給予視覺障礙朋友及他的導盲犬支持與協助,以減少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運輸被拒的困擾,使視障朋友與其導盲犬能暢行無阻,讓他們享受應有的權益與友善的生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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