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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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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7

「格」上購物 格子商店化粧品稽查結果出爐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1.03.31
台北市政府表示,近年來在熱鬧的街市中出現一種新型態的店家,以租格寄賣的方式行銷便宜、多樣化的商品,其中不乏使用於人體肌膚之化粧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特於100年2月份執行「格子商店化粧品」專案稽查,走訪市內9家格子商店,檢查其中販售之114件化粧品,發現20件產品標示違規,其違規情節包括:標示不全、宣稱誇大,其中甚至有多達6件產品完全沒有中文標示,民眾購買使用後如發生問題將求助無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查獲之20件違規化粧品中,以「標示不全」者最多,佔17件(85%),同時涉及「標示不全」與「誇大宣稱」者2件(10%),「誇大宣稱」有1件(5%)。此外,分析違規產品之來源發現,來自有登記商號組織(如:公司、獨資)之產品佔11件,有9件屬個人賣家自行承租格子販售,其所販售之化粧品多數是自行從國外攜入,完全沒有中文標示說明,或未標示來源廠商名稱、地址,萬一消費者使用後出現問題,往往求助無門,因此衛生局特地加強追查該等高風險販售形式之場所,讓民眾享有更安全的消費環境。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化粧品外盒包裝及容器均需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而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時,應標示「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經指定公告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9項於外盒包裝上,若無外盒包裝者,則應標示於容器上。除此之外,一般化粧品不得有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化粧品之標示如涉及標示不全或誇大宣稱之情節,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之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提醒民眾,格子商店的經營模式成本低、多樣化,類似網路交易的實體化且管理困難,為維護自身的消費安全及權益,購買化粧品時要格外小心,並謹守「一不二要」原則:「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民眾如有發現疑似違規之化粧品,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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