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法新增事業管制環保局輔導列車啟動
記者張俊夫/台中報導
2008.04.02
水污法新增事業管制,台中巿環境保護局輔導列車啟動,市政府目前已篩選出約500家可能會受水污法管制的新增事業名單,環保局自4月份起將委託技術顧問單位辦理新增事業清查、輔導。
歷年來,由於事業排放高濃度廢污水,因未達管制規模,無法列管,或因水量認定困難,造成管制上困擾及環保機關於實務執行上的爭議,都需予釐清。
因此,環保署於94年12月6日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其中新增列管23項業別及規模,目的為保護水質水源,管制溫泉廢水、有害物質及漏油事件所造成的水污染,對象包含餐飲業、觀光旅館溫泉業、貯油場、醫院、醫事機構、營建工地屬空污法第一級管制營建工地、結合有倉儲與大賣場的零售式量販業,並自去年7月1日起納入管制行列。
環保局長李立德表示,符合水污法新增管制對象的事業,自去年7月1日起納入管制,原依規定應於今年6月30日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並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取得許可文件,始得採行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水。
李立德說,事業若有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放流水質應符合標準,依廢水產生量的規模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及每年二次定期檢測申報等。
因環保署考量舊有既設事業要符合新的規定,在進行廢水處理改善工程可能需較長時間,因此特別通融若涉進行工程改善未能在今年6月30日前完工的,應於明年6月30日前向環保局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工程改善說明書,不過,經核定改善期限的,不在此限。
為輔導這些事業單位能符合水污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環保局近日將舉辦法規說明會並派員前往新增列管事業單位進行訪查及輔導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各項許可申請,協助業者符合相關規定,希望各新增列管的事業單位能給予配合,以免逾期違反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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