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應申報以免遭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吳怡萱/台東報導
2011.02.1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一般醫療院所之門診收入,除屬於健保給付項目、非健保給付項目外,尚有屬於就診者自費項目之收費,如脈衝光、果酸護膚、雷射超音波美白等美容整形、減重門診、針灸減肥、植牙、三伏貼及轉骨配方等。
其中,對於健保給付之收入,係由健保局核撥並將資料通報稅捐稽徵機關,故此部分均能誠實申報收入,而民眾自費項目之收入則因稽徵機關掌握來源較為困難,致常有短、漏報情形
,醫療院所若漏未將民眾自費收入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者,因涉及違章,除需依法補稅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還會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醫療院所的高額自費項目收據,大部分係因美容目的而非疾病醫療診治之支出,依法不能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但該分局呼籲,民眾仍應主動向醫療院所索取單據,共同防杜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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