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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費減免經濟又環保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10.07.05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7年3月7日公告實施「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公私場所只要向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提出更新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耗材均可申請減免,一方面可以達成降低空氣污染物的排放,維護空氣品質,一方面又可以獲得補助,減少企業的營運成本。 局長劉伯舒表示,空污費減免辦法明定項目分為2部分,一為防制設備購置成本的減免,主要基於考量業者新增設防制成本的負擔,降低業者投資防制設備支出,提高業者裝設污染防制設備意願。 另一為防制設備操作維護耗材費用的減免,進而鼓勵業者維持防制設備的最佳操作狀況,只要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愈少,可適用的空污費優惠折扣也愈高,對裝設及有效操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的業者,減免空污費最高可達30%減免額度,可謂是一舉雙得。 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說,依該減免辦法第4條相關規定,如果業者使用之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未申請購置成本減免,或已取得購置成本減免額度5年以後,可於每年1月31日前提出耗材減免申請。 可申請耗材費用減免適用之耗材包括:冷凝設備之冷凝劑、吸附設備之吸附劑、生物處理設備之營養劑、焚化設備之蓄熱材或觸媒及沸石濃縮轉輪設備之沸石等,請各符合相關規範之列管事業單位,盡速提出申請。 環保局鼓勵業者積極投資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改善空氣品質,亦可透過政府提供減免空污費的實質幫助,減少業者在空氣污染防制費上支出及降低營運成本,帶動苗栗縣相關產業發展,增強產業競爭力,亦有助於苗栗縣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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