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污染性燃料要申報空污費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10.07.05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依「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苗栗縣政府環境保局將全面清查固定源資訊管理系統使用低污染性燃料之名單,針對應辦理空污費申報者,加強落實空污費申報作業,以確實掌握空污費申報情形。
環保局長劉伯舒表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係指符合下列2項條件之氣體燃料:(1)含氫氣、4個碳原子以下之碳氫化合物,其混合物體積占總氣體體積百分比百分之95以上者。(2)每千立方公尺(攝氏15.56度,1大氣壓下)熱值為6,635,000仟卡以上且含硫量在百萬分之5百以下者。若使用天然氣、氫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在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適用零費率,但仍需依規定申報。
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說,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底前,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書及檢具繳款收據,以書面或網路傳輸方式,向該局申報。
若未依第16條第2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1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處新台幣1千5百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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