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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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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

土石品質不佳按其標售價格減徵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0.06.03
南投縣議會今天進行三讀會議案第二、三讀會,會中審議通過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機關辦理疏濬土石標售時若因土石品質不佳,售價低於每立方公尺30元者,就按其標售價格來課徵,增訂此減徵條款,以符合公益原則。 稅務局長彭貴源表示,縣政府於97年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參酌他縣市作法審慎制定了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課徵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97年5月開徵至今共約徵收了1億4千多萬元的稅款,收入全數納入縣庫統籌運用。 議長何勝豐,要求縣府縣內河川只要有疏濬的需要,無論砂石品質好壞,縣府或中央河川局就有責任要去疏濬清運。 而議員許素霞則建議,該筆稅收經費的運用情形應公布週知,而對疏濬周邊受影響的鄉鎮,縣府也應該給予適當的回饋或提撥部分經費做為地方公益使用。 稅務局說,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應徵稅額為每立方公尺徵收新臺幣30元,每件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這次修正草案,增訂了減徵條款,即針對機關辦理疏濬土石標售時,若因土石品質不佳,售價低於每立方公尺30元者,即按其標售價格來課徵,以符合現實公益。 稅務局說,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規定,特別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4年,「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於97年5月1日起施行,期間為四年,即自97年5月1日起至101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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