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本土牛拒絕美國牛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9.11.05
衛生署98年11月2日開放美國牛肉進口,因食用美國牛內臟、絞肉及脊髓尚有罹患「狂牛症」之疑慮,為避免美國牛肉開放進口後,引發民眾恐懼而拒食用牛肉,進而對本土牛肉產生衝擊又台南縣為全省肉牛生產之大縣,因此台南縣蘇煥智主張撤銷公告、重啟對美談判,全面禁止美國牛肉進口。但在未撤銷公告之前,衛生局提出下列因應措施,從食品安全把關、保護縣民健康:
一、源頭管理
二、餐飲及販賣業者管理:
(一)要求超市、大賣場業者規劃進口美國牛肉專區。
(二)免費分送餐飲業者肉品來源貼紙,供業者在明顯處張貼,以利消費者選購及辨識。
(三)要求業者出具產地證明文件,審核進口報單是否與宣稱標示一致,查驗應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確認貨證相符。
(四)辦理餐飲業、物流業及製造業衛生講習,加強宣導食品產地之標示,強化業者源頭管理之觀念。
三、保護消費者
藉由宣導活動教育消費者及業者認識進口牛肉、狂牛症,並鼓勵選購台產牛肉。衛生局網站首頁已建置「進口牛肉專區」,民眾可上網查詢本縣業者使用之牛肉產地及相關牛肉Q&A資訊,作為選購之依據。
四、稽查工作方針
衛生局自10月26日起,動員所有稽查人力針對轄區內餐飲業、販賣業者進行牛肉產地之稽查與宣導,截至目前共稽查396家,已標示275家,未標示121家。
自明(99)年1月1日起,針對相關業者全面進行散裝食品及牛肉產地標示稽查工作,並將稽查結果登錄衛生局網站「進口牛肉專區」。衛生局呼籲使用牛肉原料之業者應向供應商取得進口報單或本國屠宰等證明之文件,正確標示其產地,若未標示產地之業者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依同法第33條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業者若供述不實事項,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處以新台幣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可將業者依供述不實事項,而使公務人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依涉及刑法第214條及第215條規定,得刑事移送偽述業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對於無法提供肉品來源或上游廠商之商家,除將公布店名外,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之規定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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