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增列列車駕駛人重大事故處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09.10.01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鐵路列車駕駛人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之處罰,並參酌大眾捷運法修正旅客或第三人危害鐵路安全的罰鍰金額。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這次修正「鐵路法」部分條文,係為能有效掌握行車安全資訊,提高鐵路行車安全,加強鐵路機構監督,保障旅客權益,並請交通部及早研擬修正相關法規,以落實後續運作。
交通部表示,前為因應交通運輸環境變化,有效利用鐵路資產,及因應高速鐵路營運監理需求,先後擬具「鐵路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報院,經院會討論通過後,已分於97年2月4日及12月2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
現今基於現行鐵路營運監理需要,及為避免鐵路禁限建適用不同法令疑義,經參採立法委員之建議,重新擬具「鐵路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今經院會通過後再函送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前於97年間函送之兩部分修文修正草案。
這次「鐵路法」修正重點尚包括:
(一)修正鐵路機構運送延遲,應負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46條)
(二)明定對於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應聘請專家,就事故發生原因進行調查,鐵路機構應予配合。(修正條文第56條之5)
(三)為確保鐵路視距及行車安全,明定於緊急情況時,鐵路機構對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得先行砍伐、修剪後再行通知。(修正條文第61條)
(四)明定鐵路兩側禁限建範圍勘定、變更、廢止之依據,其禁建、限建範圍內從事相關工程行為之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5)
(五)增訂鐵路機構違反本法相關子法規定之罰責。(修正條文第66條之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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