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及災害復建應加強安全應變設施
台灣新聞網記者許立昌/新竹報導
2009.08.24
颱風過後之搶救及災害復建工程極易發生災害,如河川護堤及清淤等工程之溺水災害,工廠、民宅屋頂修繕之踏穿墜落災害,道路修復工程之岩石滾落災害,山區工程之土石流掩埋災害及潮濕之用電設備及線路感電等災害。故於颱風來襲後,新竹市政府勞工處呼籲各事業單位應確實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重點如下:
一、臨水、水上作業或有發生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
在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者,應訂定緊急應變措施,內容包含:
1. 通報系統: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選任專責警戒人員,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絡,了解降雨量並監視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如有危險應即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並視情況展開救援。
2. 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準備救生衣、救生圈及動力救生船等設施以備救援,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二、道路修復、邊坡及開挖等工程:
1. 對於道路修復及邊坡等工程有岩石滾落之危害,應使邊坡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擋土支撐等。
2. 挖土機及運土車作業時有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應注意行經路徑並以鋪設鋼板等方式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翻倒、翻落。
3. 挖土機等營建機械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嚴禁勞工進入操作半徑範圍內,挖土機及運土車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避免勞工被撞擊之危害。
4. 派員監視邊坡之落石狀況,施工前預先清理落石,必要時應即通知人員、機具撤離。
5. 從事土砂、岩石等之露天開挖,應注意設置擋土支撐或確認土砂、岩石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三、房屋、橋梁等修繕或拆除作業:
1. 在工廠、民宅從事屋頂修繕,為防止踏穿採光罩、石綿瓦或自屋頂邊緣墜落,應使用安全帶並配合現地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
2. 電氣設備維修應確認將主電源關閉,使用之電動機具應確認無漏電之虞,以避免感電。
3. 拆除作業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
4. 拆除進行中,應經常注意控制拆除構造物之穩定性,對不穩定部份應加支撐,具有危險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
5. 拆除應按順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四、營建工程復工前之重點檢查事項:1. 實施施工架之安全檢查,確認使用施工架之壁連座、工作台、護欄及連接部分等設置妥當無倒塌、崩塌及墜落之虞方可施工。
2. 實施擋土支撐之安全檢查,確認擋土支撐未變形、土方未淘空及連接部分等設置妥當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3. 實施模板支撐架之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及連接部分等設置妥當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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