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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
Sunday
21:18

呼籲餐飲業者正確使用油炸油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9.07.14
為確保油炸油衛生安全,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第一階段(6月26至7月2日)稽查抽驗速食業者12家、炸雞業者7家、餐飲者業11家計30家,其中速食業、炸雞業各2家經衛生局以快速檢測試紙初步判定為酸價高於2.0,已要求業者立即換油,並限期改善,經複查結果尚符合規定。 衛生局於7月13、14日進行第二階段抽驗,範圍包括餐廳、餐飲業、自助餐等,抽驗10家結果其中2家油品檢測試紙判定結果酸價高於2.0,業者業已配合現場更換新油,衛生局將另擇期複查。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籲請餐飲業者正確使用油炸油,為防止油炸油脂快速氧化,業者於烹飪食物時,應避免不必要之加熱,油炸過程中,應隨時把油炸過程產生之懸浮物質或沉澱之油渣予以去除,並應將油炸油以有效方法過濾,以減緩氧化之速度,長時間油炸食物之餐飲業者,應選用穩定度高之油炸油,其於靜置冷卻期間,應有良好之防護措施,以避免油炸油脂快速氧化。諸如:將油炸油置於陰涼乾燥且無日光直射之處、遠離熱源(例如:瓦斯爐、油炸鍋、蒸鍋等)、用畢後應立即蓋緊瓶(桶)蓋等。 當油炸油品質達於下列任一狀況時,表示油脂已劣化至不可再使用之程度,應全部予以更新。 (一) 發煙點溫度低於攝氏170度時(亦即油炸油於低溫時即已冒煙)。 (二) 油炸油色深且又粘漬,泡沫多、大有顯著異味且泡沫面積超過油炸鍋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 酸價超過2.0 時。(建議業者自購油品檢測試紙檢測) (四) 油炸油內之極性物質含量達25%以上者(須送驗得知)。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將持續對市面炸雞塊業、餐飲業之油炸油列為餐飲衛生稽查重點,業者如有使用劣變油脂之情事者,將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8條之規定予以限期改善,如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將會被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添加於油炸油內之抗氧化劑,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者,將被依法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民眾於選用油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1)勿買散裝或來路不明之油品。(2)勿重複使用或不新鮮油品。(3)減少油炸或高溫爆炒或煎炸食品之攝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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