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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大賣場所販售商品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9.07.03
市府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示,加強抽查大賣場所販售男性盒裝內褲,發現部分商品本體雖依規定縫附產地、纖維成分及洗燙處理方式,惟消費者卻無法以外盒辨識商品產地,抽查大賣場之業者表示,所販售盒裝內褲消費者皆可拆封選購。部分盒裝內褲商品之生產國別並未附縫於商品本體,僅標示於外盒,這次並查獲carven卡紛彈性格織平口褲商品,雖依規定將生產國別附縫於商品本體,並於外包裝上標明產地,但內外所標示之產地不一,涉嫌違反商品標示法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市府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查獲部分違規商品皆依服飾標示基準及商品標示法規定,請大賣場先行下架,並應重視所販售商品內外之正確標示。 依據服飾商品標示基準第3條規定:「服飾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之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造地之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五)、洗燙處理方式。」;第6點第2款規定「上述帝3款至第5款應標示事項,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其為包裝商品時,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 建設及產業管理處表示,市府將不定期到各商店查察其所販售服飾商品是否符合服飾標示基準及商品標示法規定,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同時呼籲消費者如發現確有販售商品標示不完整時,請立即通報市府,聯絡電話:06-3901357,聯絡承辦人:林小姐,市府將會派專人前往販售商店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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