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工程人員業務須取得專業資格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09.02.16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表示,依營造法規定,自98年2月9日起專任工程人員業務,應由取得專業工程人員資格者擔任,不得以工地主任充任執行專任工程人員業務。
該處表示,若有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營繕工程,仍以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者,應立即停止其執行該等業務,以符法制。
建設處說,營造業法第66條第3項、第4項明定:「丙等營造業依第1項規定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時,其依本法施行前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擔任為專任工程人員之工地主任及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工程或建築科技副,得予繼續留任。
但該工地主任級技副,在丙等營造業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後,依第17調年滿5年營造業申請複查時,應取得第7條第1項第1款所定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
屆期未取得資格者,令其停止執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營造業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5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
該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且技師應該入公會後,使得為之。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
另,按內政部93年7月29日內台內營字0930085238號函示,「營造業法施行日起1年內停業,其復業時繼續以工地主任或技副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至中華民國98年2月8日止。」
尚若有營繕工程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且該廠商係以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者,自98年2月9日起,令其停止執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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