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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Tuesday
10:44

花蓮縣府上午舉行消費券發放說明會

台灣新聞網記者吳怡萱/花蓮報導
2009.01.12
為響應政府全民消費拼經濟,齊心協力愛台灣「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政策及協助民眾明確知悉消費券領取及使用相關事項,花蓮縣政府於98年1月12日上午於縣府大禮堂,由副縣長張志明向民眾解說消費券發放相關事宜。 張志明表示,在全世界經濟不景氣中,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一方面擴大內需增加人民就業機會,另一方面發給消費券刺激消費,活絡經濟,針對消費券市場縣府也積極北上行銷,希望外縣市民眾能來花蓮消費,促進花蓮商機。 縣府民政處長陳政宏表示,凡於基準日即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均得領取3600元之消費券,而於97年12月31日前取得居留許可或永久居留證之外籍與大陸配偶,亦可領取同額之消費券。 陳政宏指出,消費券之發放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統一於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在全國各地設置的14,202個發放所同步開放民眾前往領取,花蓮縣鄉鎮市則設置有275個發放所,另外,外籍及大陸配偶則在指定設有外籍配偶發放專櫃的發放所領取(本縣有11個外籍配偶發放專櫃發放所);至於詳細領取的地點,在通知單上均有明確載明,民眾在1月10日至15日間,即可收到由村里幹事按戶發送之通知單。 第二階段則於2月7日至4月30日止,在各指定的郵局領取,領取的時間則配合各郵局營業時間;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 領取方式可分為親自領取及委託領取兩種,親自領取者應攜帶本人國民身份證及通知單與印章,委託領取者,以委託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並應填具委託書連同委託人國民身份證一併交付受託人領取(委託書格式可於內政部或本府網站下載使用或洽各鄉鎮市公所取用),如戶內人員為未結婚之未成年人,則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 花蓮縣政府呼籲民眾,1月18日發放當天,請儘可能依通知單上建議的上、下午時段至發放所領取消費券,以避免擁擠等候情形,並請於領取時當面點清(面額為500元券6張,200元券3張)。另外,當天在發放所外亦有服務員可即時為民眾協助處理相關領券問題。 而民眾最關心的消費券如何使用問題,花蓮縣政府也同時說明,消費券限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也就是說,基本上只要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均可使用消費券;使用期限僅至98年9月30日止,籲請民眾注意。 另外民眾關心的新生兒是否也可享有領券的權利部分,花蓮縣政府補充說明,如於98年3月31前出生,並在當週上班日以前(即4月3日) 完成戶籍登記的嬰兒,亦可領消費券,其次,如有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於97年12月7日(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公布施行日)以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領取其消費券。 花蓮縣政府再次提醒民眾,消費券領取後,不管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都不再補發,請民眾妥慎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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