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蘭鎮長胡明星賄選確定 鎮長職位恐將不保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12.20
卓蘭鎮長胡明星被控在擔任縣議員時,於83年1、2月間協助當時的議長胡振春賄選,最高法院昨天審結,依違反刑法投票行賄罪,判處胡明星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6月,全案確定、不得上訴,胡明星的鎮長職位恐將不保。
胡明星19日晚上表示,尚未收到判決確定的訊息,這件賄選案子已經拖了14年,現在才判,他對判決結果不服,等收到判決書將提起非常上訴。
縣府民政局長蘇文輝說,縣府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不便表示意見,但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如胡明星確實被判刑確定,縣府收到判決書1星期內就會辦理解職,但因他的任期已剩不到一半,無須補選,將由縣府派人代理卓蘭鎮長職務。
同案另1名被告湯劉秀美,因要求丈夫湯唯岳的同居人羅碧玉,在83年1月間幫忙買票選縣議員,最高法院昨天一併判決湯劉秀美賄選罪成立,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1年,但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羅碧玉涉案部份,已在95年10月13日判刑10月、褫奪公權1年定讞。
判決書指出,胡明星為協助胡振春競選連任議長,代為辦理新當選縣議員及家屬到越南旅遊手續,前後共分兩團,兩團人員搭乘越南航空班機抵達越南後,先後住進胡志明市凱撒酒店,胡振春再專程搭機趕往酒店與旅行團會合,要求議員投票支持他當議長。
胡明星和胡振春被認為是共犯,皆交付不正利益、招待議員,以達期約賄選目的,最高法院駁回胡明星上訴,使全案確定。至於胡振春涉案部分,最高法院已於88年1月21日判刑確定,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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