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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Monday
15:29

輸入我國木質包裝材料須蓋防檢疫戳章

取自金門縣府網站
2008.12.08
為防範林木害蟲侵入,自98年1月1日起,輸入我國之農工商產品所使用於包覆或支撐用之木箱、棧板及木隔板等木質包裝材料必須在輸出前經燻蒸或熱處理完成殺蟲程序,並蓋上符合規定之戳章,且在進口時,經防檢局檢疫合格後,始得輸入,否則將遭到檢疫處理、銷燬或併同輸入貨品退運之處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提醒地區相關業者密切注意及配合。 防檢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指出,隨著國際貿易日趨頻繁,運送貨品所使用的包覆或支撐用的木質包裝材種類與數量也愈來愈多,由於這些隨貨品輸入之木質包裝材,如未經檢疫處理,可能潛藏多種檢疫有害生物如光肩星天牛等,致有傳播蔓延到世界各地的風險,因此須採取必要的檢疫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今年六月二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1點規定,輸入貨品使用木質包裝材料者,其木質包裝材料應依「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辦理,新修正之檢疫規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規定,輸入貨品所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係指使用於承載、包裝、鋪墊、支撐與固定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質棧板、木質拖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及櫬木等。自中國大陸輸入金門地區之貨品所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除符合厚度未超過6公厘、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經油漆或染色劑處理、經木焦油或其他防腐處理,及已盛裝酒類之木質容器等免施檢疫外,其他木質包裝材皆應在中國大陸檢疫機關監督下,依照ISPM第15號標準進行燻蒸或熱處理,並於檢疫處理後之木質包裝材料兩相對面蓋上規定之章戳。 防檢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指出,因金門地區無焚化場可進行銷燬木質包裝材,且檢疫處理設施容積有限只有一個20呎貨櫃,每次燻蒸時間為24小時費用約4千元,需卸下木質包裝材料(如棧板、木條等)或併同貨物一起燻蒸,若屆時不符規定之木質包裝材料無法進行檢疫處理時則將併同輸入貨品退運。為避免增加成本或蒙受貨品退運之損失,請及早因應並配合檢疫規定辦理,自中國進口至金門貨物所使用之木質包裝材需蓋有規定章戳或考慮經油漆、染色劑或木焦油等防腐處理,或改用非木質包裝材。提醒輸入業者應及早通知國外輸出廠商注意配合此項措施,以確保檢疫安全及輸入貨品通關順暢,避免影響商機及信譽。若對該檢疫條件內容有疑義,可逕行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首頁/防檢疫業務/植物檢疫/木材及木質包裝材檢疫作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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