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縣擬訂自治條例補償林肯大郡受災戶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08.11.25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於今天上午縣政會議提出「臺北縣林肯大郡社區溫妮颱風災變受災戶補償自治條例」草案,並條列相關資格與辦法,透過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對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國家賠償之受災戶給予補償。該條例將送議會審查通過後,由縣府另行公佈實施日期。
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半倒戶與全毀戶之所有權人,可依法申請補償;第四條規定全毀戶每戶核發新台幣63萬元、半倒戶每戶核發10萬元之補償。
第五條則規定受災戶應於實施後一年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工務局提出申請,受災戶已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提出,全毀或半倒房屋為多數人共有或有共同繼承人者,得就其應有部份或應繼分申請補償。
副縣長陳威仁表示,透過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對於天災受災戶予以補償,這是全臺灣第一個先例。國賠程序往往冗長且複雜,而大部分受災戶也因相信縣府,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國家賠償,政府必須照顧這些受災戶以維護社會公義。
民國八十六年溫妮颱風造成汐止林肯大郡第二、三區北側山坡地結構體崩壞,導致28人死亡與50人輕重傷、約四百戶房屋全毀或半毀的慘劇,至今仍是受災戶的切膚之痛。
部分受災戶認為,臺北縣政府負有行政疏失而循國家賠償程序提請國賠,為避免長期爭訟影響受災戶日常生活,遂與住戶進行和解取得共識,作成和解筆錄並依和解金額賠償。
對未於期限內聲請國賠之受災戶,縣府當予以適當之補償以符合社會期待。
惟政府一切作為須依法行政,給予受災戶金錢補償亦須有法律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創設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事項」規定,擬訂該自治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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