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持續強化環境影響評估機制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10.31
行政院環保署表示,為持續強化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將以四大方向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以達到環境影響評估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
環保局今天表示,其四大方向為:1、對於具爭議性的重大環境議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增設專家會議機制。2、修正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3、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4、加強環境影響評估資訊公開作業等。
環保局表示,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評,開發單位本身可先行參考法令加以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亦將予以認定。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因此,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係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計畫內容、規模及區位,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之規定予以認定。其認定依據法令訂有明文規定。
苗栗縣環保局長劉伯舒表示,環評審查均秉持公正、公開、透明原則,為提升環評委員專業技術審查效率,開發單位所提環評書件品質相當重要,尤其應針對開發行為造成影響之課題進行評估,才能藉以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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